(一)组织实施旅游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旅游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旅游发展战略,编制发展旅游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基层旅游工作。
(三)制定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形象整体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推动国际间旅游交流与合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
(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管理。
(七)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境组团社的审报,旅行社设立审批。
(八)落实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加强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省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