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省文旅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省文旅厅政府信息,是指文旅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文旅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事项
第四条 应公开的事项
(一)文旅政策法规
1.文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文旅工作政策文件;
3.文旅工作制度、规定、标准、规范及其执行情况。
(二)文旅规划统计
1.文旅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文旅工作年度要点;
3.文旅事业发展统计。
(三)与公众相关的事项
1.重大文旅活动;
2.文旅信息与动态;
3.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4.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文旅事件情况;
5.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情况。
(四)重大决策情况
1.省文旅厅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需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
(五)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省政府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由省文旅厅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主办部门、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有关申请表格等。
(六)信访事项
1.文旅部门信访工作制度、规定;
2.可以向社会公布的信访内容。
(七)机构设置等情况
1.省文旅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人事任免、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流程等;
2.重大文旅建设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情况;
3.省文旅厅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其他依法和依申请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事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上报公文涉密不得对外公布的;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文化行政执法活动或个人、单位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第六条 省文旅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山西省文旅厅”政府网站(http://wlt.shanxi.gov.cn),微博、微信公众号,《山西文化旅游信息》及有关媒体,凡在网站、简报、媒体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及文旅建设的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确有需要,随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第八条 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公共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布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
第九条 通过信息公开栏和公示栏等方式,公开需要办事人知晓的单位基本情况、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相关制度等。
第十条 省文旅厅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处室按职能分工做好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又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对信息公开负责,又对公开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省文旅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处室应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 各处室拟公开的内容,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对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经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重要事项报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文旅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