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厅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全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省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定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推进对外文化产业合作与发展。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艺术类博物馆、美术馆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定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和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审批、管理、监督。
(九)负责全省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负责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
(十一)拟定全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二)管理全省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定全省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推动文化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政策,指导、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拟定年度交流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四)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