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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0-03-12 15: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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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课题的归口管理和规范管理,《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科教处,以便及时修订。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课题管理,提高文化旅游科研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8号)、《山西省科研课题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课题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课题坚持与文化旅游发展实践相结合,坚持与文化旅游教学科研相结合,为建设富有特色和魅力的文化旅游强省服务。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课题项目的设立,要突出针对性、现实性和应用性,突出山西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探索、遵循文化和旅游科学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不断推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理论创新。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课题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评审基本流程为形式审查、专家匿名评审、专家会议立项、立项公示。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所有科研课题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各级各类科研课题都应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课题计划。

第六条  职责分工

科技教育处负责科研课题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包括课题前期策划、立项审查、课题报批、阶段检查、验收与结题、成果管理等;组织建立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专家库,建立科研课题管理数据库。

财务处负责科研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指导课题负责单位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审查课题决算,监督、指导课题负责单位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使用科研经费。

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课题负责单位拟定课题合同或合约书和对科研课题合同或合约书的法律审查。

机关纪委对科研课题全过程管理进行纪检监督。

第二章  科研课题分类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课题分为重点科研课题、一般科研课题。重点科研课题在经费、推广应用等方面应予以重点支持。

1.重点科研课题包括:

(1)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党政等部门直接下达到省文化和旅游厅及直属单位的文旅科研课题。

(2)围绕省文化旅游重点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开展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并对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具有指引价值的科研课题。

2.一般科研课题包括:

(1)由省文旅厅直接组织的,对文化和旅游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研课题。

(2)相关单位与省文旅厅联合组织的科研课题。

第三章  科研课题申报条件

第八条  省文化旅游厅组织编制《课题指南》,申报单位的选题要符合《课题指南》要求,课题名称的表述应科学、严谨、规范、简明。

第九条  科研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工作基础,并能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保障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课题负责人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重点科研课题负责人须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并有三年以上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4.一般科研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中级及以下人员申报课题,须有两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推荐。

5.课题负责人只能承担一项科研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文旅科研课题的申报。

第四章  科研课题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严格把好申报质量关。要按照申报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特别是对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选题和论证的科学性、可行性,课题组是否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

1.课题申报单位须提前15天向科技教育处报备,由科技教育处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方可申报。

2.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召开课题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并监督评审会全过程,评审结果报科技教育处备案后报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一般科研课题立项申请

1.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科研课题,申请人可根据《课题指南》自行设计题目,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问题指向的申请不予受理。

2.相关单位与省文旅厅联合组织的科研课题,申请人可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课题申报工作。

3.申报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专家组择优推荐并提交立项建议名单,报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立项的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下达立项文件,科研课题负责单位按有关规定拟定课题合同书、计划书、任务书及经费使用计划表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五章  科研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课题负责单位严格按照课题合同书、计划书、任务书组织科研课题实施。

第十五条  科技教育处应及时了解科研课题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督促课题负责单位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如课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题负责单位须在课题结项期满前一个月提交延期或终止申请,经科技教育处核实,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课题组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课题延期。其中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延期不得超过1次,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科技教育处报分管领导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延期结项;

(七)中止课题协议; 

(八)撤销课题;

(九)课题执行过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问题;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  变更或者增补课题组成员,以及其他一般性事项的变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报科技教育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四)买卖、代写课题,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五)虚构或虚报阶段性研究成果、野外考察、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课题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且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科研课题。

第六章  科研课题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负责单位应向科技教育处提出课题结题申请,并提供课题结题报告,经科技教育处审查同意组织验收结题。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课题结题验收采取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是指由课题负责单位组织召开科研课题结题评审会,邀请3名以上相关专家采取会议的形式,对研究结果进行评价,评价结论作为结题依据。 

验收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未通过”。若课题评价结果为“未通过”,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对于两次验收未通过的课题,应予撤销课题。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类各级科研课题经费纳入厅财务统一管理,由课题负责单位具体实施,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符合《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课题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并接受审计处室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课题经费按资金总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科研课题经费总量在1万以上且小于10万元的,由相关分管厅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备案。

2.科研课题经费总量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相关分管厅领导审核后上会研究。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实施如需政府采购,需报厅财务处备案,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负责单位在课题经费使用中不按相关规定开支甚至违反财经制度的,依规定处理。

第八章  科研课题推广及应用

第二十六条  科研课题知识产权管理按照《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执行。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课题负责单位将课题成果报送科技教育处归档。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成果要符合学术规范,引用资料要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录。

第二十八条  本年度所有课题结项归档后,由科技教育处择优推出一批理论水平高、应用性强、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供参考应用。重点科研课题成果形成专报,重点推广应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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