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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7-28 17: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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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经2020年7月23日厅党组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中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文化和旅游厅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我省文化旅游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定,主要包括:

(一)受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三)制定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实施的重大文化和旅游公共建设项目;

(五)制定全省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需要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厅机关应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按照法定职能和法定权限,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  厅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处室负责启动决策程序。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处室。

厅分管领导、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和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厅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现状、存在的问题,开展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并根据调研情况初步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八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决策风险等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咨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决策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协调厅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派出1—2名专业律师参与专家论证,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未经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为风险过大、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对拟提请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将决策方案草案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日。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承办处室提请,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主要领导决定提交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办公室。

第十七条  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根据《中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工作规则》《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工作规则》,由厅主要领导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九条  相关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全面、及时、准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抗拒、变通、推诿、拖延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相关决策执行处室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厅领导研究审定。

厅领导根据决策后评估情况,集体讨论决定该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真实、内容准确、归档完整。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厅主要领导报告,并适时通报机关全体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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