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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8-11 17: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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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职责,规范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等工作流程,以国务院《信访条例》为主要依据,同时借鉴文化和旅游部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厅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经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7月30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推动省直文旅系统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信访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是省直文旅系统信访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厅机关、厅属单位的信访工作。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信访工作统一领导、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人事部门在对涉及信访工作干部的考察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了解其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厅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向我厅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厅机关来访的群众;

(二)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和厅党组、厅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对省直文旅系统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各处室和厅属单位是信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人应当办理群众重要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应指定专人协调、办理涉及本处室(单位)的信访事项,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处室(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及时办理厅办公室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向厅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三)与厅办公室共同接待来访的群众。对人数较多的集体访,在依法规范、依法处置的同时,领导班子成员要出面接访、化解矛盾;

(四)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由主要事项办理处室牵头办理。   

(五)各执政主体要坚持执政为民、强化服务理念、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可依法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可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逐级上访,不得越级上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厅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厅属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5日内转交有关处室或厅属单位办理。有关处室、厅属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于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手机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 对检举、揭发类事项,应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有以下情形,不予(再)受理。

(一)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采取走访形式,但越级上访的;

(四)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同样信访诉求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对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二条 各处室、厅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处室、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相关处室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厅信访办提出复查请求。厅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发现有关处室、厅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提醒、改进建议的处室、厅属单位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厅办公室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部机关、重要活动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举挂标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急重病患者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利用网络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煽动集体访、非法聚集;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信访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安保人员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安保部门协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各处室、厅属单位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未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wlt.shanxi.gov.cn/sitefiles/sxzwcms/html/zwgk/zcjd/598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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