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 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文件要求,为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行业恢复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要求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二、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三、请各市文旅局于2021年11月10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
联系人:陈亮 13363436961
特此通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