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有效利用培训资源,建设和管理执法培训师资队伍,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以下简称“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综执发〔2020〕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资,是指通过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选聘程序,承担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培训教学、课题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以下简称“师资库”)的组建工作,为师资人员颁发《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聘书》,对表现突出的师资人员给予表彰,师资的选聘、培训、续聘、解聘等管理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承担。
第二章 师资的分类
第四条 师资分为特聘师资和专业师资。
特聘师资一般从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历届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中选聘,主要通过推荐途径产生。
专业师资一般从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中选聘,主要通过考试选拔方式产生。
第三章 师资的选聘和解聘
第五条 申报师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有3年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经历(特聘师资可适当放宽),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语言表达清晰,逻辑思维能力强,能使用普通话教学;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能完成安排的执法办案、培训授课任务;
(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第六条 特聘师资选聘遵循以下程序: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师资选聘工作需要,函请有关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荐特聘师资人选,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确认后,候选人获聘特聘师资。
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培训业务需要,以及拟聘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历届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的工作实绩等,拟定特聘师资候选人名单。经函请候选人所在单位书面确认后,候选人获聘特聘师资。
第七条 专业师资选聘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专业师资报名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报名表》),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至所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二)审核。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审核申报材料,结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将《报名表》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考试。对各地推荐的人员,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材料复核,并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分笔试、试讲两部分,赋分比重分别为30%和70%,不同领域分别计分,择优入选师资库。
第八条 专业师资申报人考试合格后,根据成绩排名择优入选师资库,并为入选师资颁发《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聘书》。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师资实行动态管理,每届师资聘期3年,期满自动解除聘用。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按年度对专业师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围绕政治思想、培训授课、理论研究、其他四个方面,能较好地履行师资职责并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合格;否则,中止聘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或者换届时不予选聘:
(一)因工作变动无法承担教学工作的;
(二)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事项,以及年度考核材料造假或者瞒报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廉政纪律规定,或者违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暂行规定》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师资情况的。
出现前款(二)、(三)、(四)规定的情形,省文化和旅游厅书面告知师资所在单位及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并收回师资聘书。
第四章 师资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组织的文化市场管理或执法业务培训,优先从师资库中选用师资。
第十二条 师资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组织的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业务培训、调研、交流等活动;
(二)提出教学研讨、培训组织、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化课件制作任务;
(四)优先参与本地市的大案要案的办理工作;
(五)所在单位为其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组织或者指派的相关教学活动提供便利;
(六)获取符合财务规定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师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并做好本辖区的执法业务“传帮带”工作;
(二)根据教学需求,认真备课,确保培训授课质量;
(三)及时报告与教学有关的工作动态;
(四)积极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本辖区内文化市场执法案件的协查和配合工作;
(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廉政纪律规定,遵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暂行规定》;
(六)完成临时交办的培训、调研、教研等任务。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定期组织师资开展业务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
第十五条 师资每年从所在领域选取不同的研究方向,准备授课内容,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当年授课领域的研究方向和授课课件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托特聘师资组成审核团队,从意识形态、法规适用、案例引用、实践指导意义等方面进行把关,并将课件研究方向和质量作为授课师资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