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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1-24 10: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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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启用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第一版)(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精神,科学应用信用管理系统,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定》的宣贯落实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文旅系统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等,认真学习《规定》(见附件1)及《<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重点问题释义(第一版)》(见附件2)精神,在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形成学《规定》用《规定》“讲信用”的浓厚氛围。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信用管理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同步考虑、协同推进,形成合力。要增强安全意识,按照《规定》要求,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失信主体认定、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安全。

二、加强信用管理系统的应用

信用管理系统是《规定》施行的重要载体,是提升信用管理效率的重要保障。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压实信用管理部门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第一期)操作手册》(见附件4),深化理论认识,提高管理水平。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信用管理系统权限管理,按照最小化、适度化的权限分配原则,及时科学合理配置权限,保障工作规范与数据安全。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要于2022年2月11日前,将信用管理的普通用户及权限配置情况上报省文旅厅备案。

三、规范信用管理程序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要严格依据《规定》确定的程序开展信用管理工作,规范使用相关文件格式(见附件3)。在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过程中,必须切实履行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防范法律风险。认定失信主体的部门层级原则上应与做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层级一致。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加强对信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强化对本辖区县(市)文旅部门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联系人:王永健  0351—7325137

附件:

1.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doc

2.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重点问题释义(第一版).doc

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有关文书格式.doc

4.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第一期)操作手册.doc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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