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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9-15 17: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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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加强文化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树立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现将《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统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装;参加宣誓、检阅、培训、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应当着装。

第三条  执法人员着装必须符合《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第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着装:

(一)执行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因退休等不再从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

(二)调离、轮岗,被开除、辞退,或者主动辞职等不再从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处分且停止职务的;

(四)其他应当收回制式服装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收回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收回制式服装、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通常着装,春秋季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夏季着制式短袖衬衫或制式长袖衬衫;冬季着常服或冬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着执勤服(含冬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短袖衬衣下摆不得扎在裤内,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参加宣誓、检阅、培训等集体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制式帽子。

(一)着常服、执勤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衫时,春秋季,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夏季,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凉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凉帽;冬季,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或防寒帽,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或防寒帽。

(二)佩戴制式帽子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佩戴大号帽徽;女性执法人员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佩戴小号帽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将制式帽子用左手托或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可以将制式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时,制式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第八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胸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佩戴党员徽章或团徽时应置于胸号正上方。

第九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二)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三)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棕)色皮鞋,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其他与综合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

(七)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出现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嬉笑打闹、高声喧哗等有损执法者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肩章、胸号、胸徽、帽徽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不得变卖。

第十四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并安排季节换装工作,执法人员不得自行进行季节换装。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着装和仪容检查,季节换装前必须组织检查,确保着装统一规范。

对违反本办法的执法人员,由设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

(二)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暂扣执法证件,并在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评先评奖资格,并视情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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