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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强化文化旅游 黑名单管理系统应用依法实施 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09 11: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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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准入管理业务)对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新建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新版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已分别于2020年12月15日和2021年3月31日上线启用。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54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系统推广应用,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本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机制,坚持“应列入、尽列入”原则,将符合列入条件的文化市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要强化新版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应用,进一步增强信用监管震慑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科学合理配置权限,规范使用管理系统

(一)各市平台管理员要按照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准入管理业务)要求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37号)要求,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遵从最小化、适度化原则配置信用管理系统权限,保障工作规范与数据安全。 

(二)各市信用管理系统使用人员要仔细参阅《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黑名单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见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准入管理业务)、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首页〕,依法依规开展黑名单生成、移出等工作。在黑名单生成过程中,要切实履行列入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在黑名单移出过程中,要切实履行信用修复、复核、确认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三)各级信用管理系统使用人员要规范操作,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准确填写相关内容,规范使用信用监管相关表述,正确扫描并上传相关文件,确保内容完整、图像端正,文件中签字、公章、日期等重要信息清晰可见。 

三、及时反馈问题,促进系统功能不断优化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反馈信用管理系统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省文旅厅将梳理汇总各地意见建议,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反馈,提升系统使用的便利性,增强信用监管效能。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将使用本级信用管理系统的普通用户及权限配置情况报送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于4月15日前,将各市文化市场、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权限配置情况反馈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 

联系人:王永健  0351—7325173 

电子邮箱:sxswhhlytscc@163.com

技术支持与服务:400-000-937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12301(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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