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充分激发文旅康养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全省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制定了《文旅康养示范区竞争性申报评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旅康养示范区竞争性申报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文旅康养示范区的评定和管理,促进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旅康养示范区,是指有明确的地域边界和统一的管理机构,具有一定规模和体量,以适宜开展文旅康养活动的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文旅康养为主导产业,能够涵养集聚文旅康养业态,提供形式多样的文旅康养产品和服务,在全省具有示范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文旅康养示范区由省文化和旅游部门、省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体育、林草等部门组织评定,并对相关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文旅康养示范区的申报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竞争性评定、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文旅康养示范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文化主题鲜明,其相关产品和服务实现产业化和标准化,集聚旅游观光、保健养生、康复疗养、文化娱乐、运动休闲等业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具有辐射带动和典型引领示范作用;
(二)地域界限明确,具有明确的申报和管理主体,能够涵养各类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入驻经营发展;
(三)具有正确的文化导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文旅康养服务内容和设施,经营状况良好;
(五)具有运行良好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消费者综合满意度较高;
(六)具有合法经营的相关证照,主要经营主体正式开业运营从事文旅康养经营业务1年以上;
(七)近1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章 创建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申报文旅康养示范区创建单位,由申报单位提出创建申请,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向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市民政部门组织初评后,报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第六条 申报文旅康养示范区创建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县(市、区)政府推荐文件;
(二)文旅康养示范区创建申请报告书;
(三)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初评报告;
(四)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区域内生态环境符合我省《文旅康养示范区评定规范》(DB14/T 2480—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的证明材料;
2.区域内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
3.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省民政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确定文旅康养示范区创建单位:
(一)会同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体育、林草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审核的单位进行竞争性评审,确定文旅康养示范区创建单位公示名单;
(三)对拟确定的文旅康养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向社会发布文旅康养示范区创建单位认定公告。
第四章 评定
第八条 创建单位经过一定时期建设后自评能够达到标准的,由申报单位提出评定申请,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市民政部门组织初评后,报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第九条 申请文旅康养示范区评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旅康养示范区评定申请报告书;
(二)创建单位自评报告;
(三)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初评报告;
(四)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区域内生态环境符合我省《文旅康养示范区评定规范》(DB14/T 2480—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的证明材料;
2.区域内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
3.投资与生产、运营、用工等情况证明材料;
4.近1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书。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省民政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审核、评定:
(一)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我省《文旅康养示范区评定规范》(DB14/T 2480—2022)及相关细则,对申请评定单位进行现场验收,组织申请评定单位答辩;
(二)对拟确定的文旅康养示范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评定公告。
第十一条 文旅康养示范区评定完成后由省文化和旅游部门、省民政部门颁发证书、标牌标识,省财政部门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文旅康养示范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调整边界的,应当向省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文旅康养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创建成功后应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重大问题的取消文旅康养示范区命名;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命名并追缴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文旅康养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达不到我省《文旅康养示范区评定规范》(DB14/T 2480—2022)及相关细则标准要求的;
(二)消费者投诉较多或者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三)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边界未向省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备的;
(五)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文旅康养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区命名:
(一)经检查,与我省《文旅康养示范区评定规范》(DB14/T 2480—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象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文旅康养示范区受到取消命名处理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文旅康养示范区所在的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文旅康养示范区开发建设及经营活动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应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文旅康养示范区提供支持,为文旅康养示范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应优先支持文旅康养示范区创建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等国家级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