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省市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评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这一建议提得很好,对提高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发展,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近年来,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增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9月出台《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于2008年5月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3月对内容进行修订;省文化和旅游厅(原文化厅)于2008年印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对内容进行了修订。
关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选认定工作,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参照办法中对申报非遗传承人的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逐级申报,经审核、汇总、评审、公示、公布等环节无误后,认定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截至2025年3月底,省文化和旅游厅共认定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六批次1427人。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对不履行传承义务、触犯法律等行为的取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指导各市对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在认真履职尽责,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发展,为我省文旅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非遗力量。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