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卫东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美术专业职称评审的若干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艺术系列美术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关注与思考,针对提案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现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品认可范围”的建议
(一)扩大美术专业人员代表作品认可范围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我们深刻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艺术的多元化,美术领域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发展态势。新兴的艺术形式和创作手法不断涌现,如新媒体艺术、公共艺术等,这些作品同样体现了美术专业人员的创新能力和艺术才华。扩大代表作品的认可范围,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价美术专业人员的综合能力,激励他们进行创新创作,推动美术行业的多元化发展,符合艺术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二)目前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对美术专业人员作品认可的情况
在现行的艺术系列美术专业职称评审体系中,我们一直高度重视对美术专业人员代表作品的评价。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在我厅组织的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会让参评人员提供平时创作的代表性作品,全面考量美术专业人员的艺术成就、创作水平和专业影响力等多方面因素,代表作品是其中极为关键的评价内容之一。现阶段,传统的绘画、雕塑等艺术形式的作品在评审中均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它们反映了美术专业人员的基本功、创作技巧和艺术表现力。
(三)后续工作举措
1.开展调研工作:我们将组织相关专家、美术行业从业者进行深入的调研,全面了解美术作品形式的特点、发展现状和艺术价值。广泛征求美术专业人员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确定合理的作品认可范围提供充分的依据。
2.完善评审标准: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美术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实际情况,对现有的职称评审标准进行适当的修订和完善。
3.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美术行业发展迅速,艺术形式不断创新。我们将建立职称评审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业发展的变化及时调整代表作品的认可范围和评价标准,使职称评审工作始终与美术行业的发展相适应。
二、关于“现行职称评审业绩条件进行多元化设置”的建议
我们充分认识到现行美术专业职称评审业绩条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随着美术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艺术表现形式日益多元,艺术市场和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传统单一的业绩评价标准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美术专业人员的实际能力和贡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术人才的发展空间,不利于美术行业的创新和繁荣。因此,您提出的多元化设置业绩条件的建议,符合美术行业发展的趋势和需求,我们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完善职称评审制度的重要方向,下一步,我们将拓展业绩认定范围,完善评价方式,努力使评审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公平。
三、关于“现行职称评审应适用于美术馆工作人员”的建议
(一)关于美术馆从事展览策划人员,工作性质是以艺术为媒介,通过策划主题性展览(如传统书画、当代艺术等)传递特定文化价值,属于文化展示的细分领域,应属于文化展览展示的范畴。省文旅厅承担全省群众文化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其中关于文化产业展览展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阶段可以申报群众文化系列相应职称层级。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调人社部门,推动出台现有职称系列与美术馆岗位相适应的政策。
(二)关于“美术理论研究著作成果”作为一级美术师业绩成果的认定,我们认为非常合理,也更能体现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修养。我们也将继续探索与尝试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覆盖全面、管理规范的职称制度。未来我们将借鉴少数省市已出台的相关经验,加快推进符合我省实际、认定标准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更好地激励理论研究和创作实践的双向发展。
四、关于“探索尝试设置美术馆系列职称评审制度”的建议
您提出的探索尝试设置美术馆系列职称评审制度的提案极具前瞻性和建设性。
近年来美术馆行业发展态势迅猛,然而,现行职称评定体系中的美术创作专业,无法涵盖美术馆管理、策划、公教、研究、典藏等具体职能,导致美术馆人才评价制度、体系、标准整体缺失,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建立美术馆人才职称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目前尚缺乏全面解决问题的办法,仅少数省市进行了初步尝试,各地美术馆从业人员强烈要求加快建立全国标准。下一步,我们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联合人社部门研究有关美术馆系列职称的评审制度,逐步形成相应的评审标准。
再次感谢您对美术专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生态,为文化强国建设做出贡献。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厅职称评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