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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2-12-12 15:40:00 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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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务信息审查、发布和更新机制,提高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开展,并接受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考核。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配合做好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厅机关各处室须确定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所在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第六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务,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负责拟定、修订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分解年度考核任务;组织业务培训;负责转办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及本机关受理的依申请公开、厅长信箱留言答复等;梳理自查政务公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撰写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规定时限前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按职能分工做好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主动公开本处室政务信息,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依规承办好依申请公开、网民留言答复等事项;负责提供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资料。

第三章  主动公开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第九条  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对拟公开内容,厅机关各处室需遵守“三审三校”原则,即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厅办公室全面审查,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网站(http://wlt.shanxi.gov.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山西文化旅游信息》等。

第十三条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公共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布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应当及时将本处室制作形成的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通过厅本级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完成日常指导和督促。

第十六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又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对信息公开负责,也对公开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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