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导游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案
栗某在带团过程中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擅自安排游客参加购物活动。栗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8月,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栗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长治市星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刘某接待五台山二日游团队,在行程中导游刘某售卖鲜花、果篮和佛卡。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0月,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5年4月,山西友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忻州第一分公司导游秦某某在进行“五台山一日游”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香、供灯和祈福牌等商品。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秦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导游秦某某的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